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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维修

商场卖故障冰箱赔偿

2023-06-13 04:07:33冰箱维修

一、事件经过:

2014年7月19日中午12点30分至下午2点半期间。消费者张女士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购买了一台海尔牌电烤箱(型号为HG-B20WL),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是2013年的9月份。当日下午3时许,张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制冷效果变差且温度下降缓慢;随后她联系厂家售后人员进行维修,4小时后才修好并通电使用,5个小时之后再次出现问题,此时已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张小姐向商家提出退机退款及更换一台新的产品的要求。但是遭到拒绝,并称其只能换不能退!双方协商不成后,张小姐将此事投诉到了工商部门。(注:2014年10月底,此案经调解成功达成和解)

二、案件分析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本案的纠纷焦点在于是否构成经营者的故意欺骗行为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2、从法律关系来看,《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我国新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均对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1种情形中指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也规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上述条款中的两种情形的共同特征就是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质。所以对于此类侵害消费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而不是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机制来解决问题。

3、关于消费者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列》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订立的有关质量、价款和服务等的协议属于要约邀请;(一)、经营者不得对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六)、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为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的单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七)、"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自身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享有获得加倍补偿的权利"等等内容都体现了国家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因此,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话,那么消费者有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得到相应惩罚性赔偿。4、至于如何确定商家的赔偿责任?首先要看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其次看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违约现象,最后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数额大小,从而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5、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部分不良企业利用格式合同的缺陷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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